辦理入職不可避免的就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一段勞動關系開始時,互相考察對方是否合適的時間。最近有很多HR來問小善,
員工在試用期遲到太多次,公司想辭退,但不知道這樣做合不合法。小善整理了一則典型案例和試用期相關知識給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案件回顧
小周在某公司尋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
小周工作了近兩個月,以為可以順利轉正,結果公司卻以試用期內多次遲到違反考勤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小周隨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公司應向周某支付賠償金8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公司認為,小周上班51天卻遲到25次,遠超合理水平,公司曾針對他的遲到行為扣減過相應考勤工資,并對其作出提醒和警示,
小周對此明確知曉且一直未有異議。因此,公司認為解除合同不違法,不應支付賠償金。
小周則認為,遲到情況確實存在,但是因為早高峰堵車等因素導致,其相應晚下班了幾分鐘,每天工作時間已超8小時。
法院審理:公司在小周入職之初已明確告知其上下班時間,但小周在試用期內仍多次遲到,次數占實際上班日近半數,
且將遲到原因解釋為堵車、尋找車位等,并非不可預見的突發(fā)情況,顯然對上班遲到問題持放任態(tài)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屬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小周多次遲到的行為違反了基本的勞動紀律,公司據此認定周某違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岳西人才網網站提醒:
二、HR應該知道的試用期小知識
(一)試用期可以單獨設立?
有些公司可能會認為先試用再聘用是用工的必經環(huán)節(jié),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并不是法定條款,用人單位可以不設立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也就是說,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當然也可以不約定。而且,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二)試用期并不等于白用期!
不少公司認為,員工試用期工資可以隨便定,甚至還有不給工資的情況,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試用期必須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guī)定的。即使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納社保哦!
(四)試用期必須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五)在試用期內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能會存在一個誤區(qū):試用期合不合格,單位說了算。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企業(yè)在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時,需要明確相關考核標準。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有違背勞動法的相關條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岳西人才網網站提醒:
求職是雙向選擇,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互相考察的階段,除了用人單位有權利解除勞動關系以外,勞動者也有權力選擇解除,
因此HR們也需要關注新員工對公司的想法,幫助他們度過適應期哦~